【原創】你知道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嗎_你了解保證合同能否單獨存在嗎
日期:2020-06-01 / 來源:http://www.dawahwin.com/news/268.html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於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製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製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製度,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製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為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製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保證,你知道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嗎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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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 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2、但是同時法律對“主合同無效時”的責任分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擔保法解釋》 第8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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